這個問題在翻譯和譯者社團還真的滿常見的,有人建議音譯,有人建議意譯,但我認為都不用譯,照抄即可。翻譯的目的是要將A語言轉換成B語言讓讀者看得懂,無論音譯和意譯,都只會創造出比原文還要無用、全人類沒人看得懂的字串。創造出沒人看得懂的玩意,應該不是翻譯的本質吧。
正解是:無論音譯或意譯都沒有意義,因為這串字號是公文的編號方式,這基本上只用中文字和數字編寫,要查詢也只能用這串文字查詢。因此,這串文字已經不具備文字的功能,比較適合稱為一串符碼(code)。雖然它還是有蘊含點意思,但硬是翻譯成外文,對外國人是沒有幫助的,難不成翻譯成日文時要用片假名拼音嗎?這對查閱公文和理解公文的內容都沒有幫助。
我會建議:不須翻譯。這一點應該向業主說明,譯文可以類似 according to the official document (code: 衛授食字第123456789號函),畢竟還是需要這樣的完整字串才查得到文件啊。
前三個中文字通常是指該公文的主辦機關
衛授食:衛生署授權食品藥物管理局
農授林:農業委員會授權林務局
或是像我們家的,
農特棲: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棲地生態組
第xxxxxxx號函:就是公文的數字編號而已
函:是表示公文的形式,也會有【簽】、【令】、【公告】等其他形式,函是最常見的
數字的前三碼是民國年:所以目前不會有123啦,因為民國123年還沒到。
其餘的數字是各機關的設定的編碼原則
結論:不要硬翻,硬翻對於查閱公文一點幫助也沒有,請讓業主理解這件事,而不是譯者偷懶。那個法規資料庫的英文版也是硬翻出來的,完全沒有意義,反而製造出全人類都看不懂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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