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 星期一

規劃保育優先次序時,常見的六大錯誤



近幾十年來,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育議題層出不窮。但是,保育工作所需要的資源卻是有限的,例如時間、金錢、人力,這是執行保育行動時必須面對的現實與抉擇。換句話說,當我們把某些事情做好時,就有另一些事情做得不夠好。因此,在分配這些資源的時候,必須先設定解決各項議題的順序,稱為「保育優先次序(conservation-prioritization scheme, Brooks et al. 2006; Wilson et al. 2006)」,例如保育地點的選擇、保育對象(物種)的挑選、決定採取的策略與行動、以及經費分配等。目前「決策科學(decision science)」中的決策程序,已經廣泛應用於保育優先次序的規劃,幫助決策者在面對極度複雜的保育議題時,能夠做出最佳的決定。

然而,現實往往事與願違,在決定保育優先次序時,常常出現以下六大錯誤,而難以求得最佳的保育優先次序。也就是說,資源分配的方式並不理想。

錯誤一、未理解到「擬定保育策略」就是「設定優先次序」;「設定優先次序」就是「決定資源的分配」

在擬定保育策略的過程中,提出保育計畫的人,通常是保育生物學家;而做出決策的人,通常是土地所有權人或政府部門。由於「提出計畫」與「做出決定」往往不是同一人,讓保育工作的規畫到實務之間,出現許多落差,最常見的是經費分配不足,或是忽略了某些必要重點,導致保育計畫窒礙難行。由於保育計畫的各項工作細節是環環相扣的,如果有一部分的資源沒有到位,工作就難以推行。因此,資源分配的多寡和與預算額度的落差,其實同時決定了各項保育計畫的優先性。資源越多或是與預算之間的落差越小的項目,就是較為優先的工作。然而,如果決策者沒能理解到這一點,就會因為部分資源不足而使保育行動失敗。

錯誤二、議題的定義不明確

將保育議題明確地定義清楚,是排定保育優先次序時,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如果議題不明確,很可能造成決策者理解或認知錯誤,導致資源的分配出問題,例如額度不足或是配給的比例失衡。此外,將議題定義清楚,才能確切地針對問題提出解決的策略,以及相應的資源需求。在計畫提案者和決策者不是同一人的狀況下,將議題描述清楚,避免造成雙方認知有落差,進而導致資源分配失準的問題。

當然,為了降低資訊流失或誤解的風險,更理想的方式,是讓擬定保育計畫的保育生物學家進入決策圈,而不是只在研究論文中留下一行「本研究結果可作為未來保育及經營管理之參考」。由於保育生物學家通常不是分配資源或指揮行動的決策者,如果連決策圈都難以涉入,那麼他們的策略就形同泡影。

錯誤三、未設定「保育行動」的優先次序

在安排保育優先次序的確切對象,是「保育行動」沒有之一。執行保育行動需要資源,因此,所謂的「安排優先次序」,就是安排保育行動執行的優先性。然而,保育優先次序容易誤解為某些棲地或某些物種的優先次序,例如原始林優先於次生林、保育類野生動物優先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但是,只從保育對象來看,並無法確切的評估需要多資源來執行保育行動。因此,「保育行動」所需要的資源與成本,才是保育優先次序真正且唯一評估的對象。而且,保育行動的內容與方法,也必須清楚描述,才能與其他的策略做比較。在評估資源分配時,必須要考慮(1)該保育行動是否可行? (2)該保育行動的效益如何? (3) 是否也有其他的資源可運用? (4) 是否能確實獲得所需的資源?

錯誤四、過於武斷

決定保育優先次序時,常常需要在資料和資訊非常有限的狀況下做決策,例如資料的時空尺度與問題本身不相符,或是僅有間接可用的資料與資訊。因此,決策者難免需要加入個人的知識與經驗來協助決策。然而,在常用的「序數打分數」的決策機制中,不同決策者對於各格級距的認知不盡相同。2 分就一定是 1 分的兩倍嗎?5 分就一定是 2.5 分的兩倍嗎?委員A的兩分會不會等於委員B的3分?

再舉個例子,為了評估A、B兩分案的優先次序,共有三位委員,評分標準是:非常好4分、很好3.5分、普通2.5分 很糟糕1分。結果得分如下:

行動A:2.5+2.5+2.5 = 7.5 分
行動B:3.5+3.5+   1 = 8    分  => 行動B優先

但如果評分標準將「很好3.5分」改為「很好3分」,結果得分就會完全相反:

行動A:2.5+2.5+2.5 = 7.5 分  => 行動A優先
行動B:3   +3   +   1 = 7    分  

由此可見,用級距評分不僅有過於武斷的問題,在級距差距不大的狀況下,即便同樣的評分者,也可能導出截然不同的結果。

錯誤五、無從得知判斷依據

有時候,就保育優先次序的結果來看,無法看出其中的公平性或獨立性,也就是無法從結果得知決策者評估的依據。一方面是承上一段過於武斷的判斷所致,另一方面是評估過程中,鮮少呈現於評估結果。此外,評估結果常常由多項變數的綜合考量所得,例如族群變化趨勢、族群量、族群分布範圍、潛在受脅風險等,都是評估物種是否歸類保育類的參考變數。然而,有時候在一個國家保育法規的結構之下,比起修法,直接列為保育類是最有效果的手段。但這些考量不一定能從公開的文件中看出來。

錯誤六、未事先設想失敗的風險

幾乎所有的保育行動都有失敗的可能,這是很正常的現象,但是在規劃保育優先次序時,卻很少有妥善的失敗風險評估,並提出可能的改善、補償或因應措施。尤其在現實狀況下,執行保育行動的可能是在地社區或相關的權益關係人,這些人最在乎的不一定是保育行動本身,反而是生計是否會受到影響,或是是否能因而受惠,執行保育行動是不是值得參與的「投資」。有時候,社會觀感和政治情勢也是導致保育行動失敗的潛在原因,例如外來種移除。保育行動的失敗,也意味著保育資源付諸流水。事先評估失敗風險並作為資源分配的考量,也是評估保育次序時的重要工作。


經費、人力、時間等資源是有限的,而且保育行動有時相當迫切,妥善的優先性評估,有助於提出保育行動的效能與效率。除了上述的六大問題,在各種局勢變化快速的現代社會,時時掌握工作進度、突發狀況的應變,事實調整策略和資源分配,也是必要的措施。在決策科學中,已經有許多為環境保育設計的流程與建議(e.g. Gregory et al. 2012),保育生物學家和決策者都應該學習相關知識與接受訓練,畢竟生物多樣性的流失快速而劇烈,而且是永遠無法挽回的消失。

主要文獻

Game ET et al. 2013. Six common mistakes in conservation priority setting. Conservation Biology, 27(3): 480-485. link

參考文獻

Brooks, T. M., R. A. Mittermeier, G. A. B. Da Fonseca, J. Gerlach, M. Hoffman, J. F. Lamoreux, C. G. Mittermeier, J. D. Pilgrim, and A. S. L. Rodrigues. 2006. Global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priorities. Science 313:58–61.

Gregory, R. 2000. Using stakeholder values to make smarter environmental decisions. Enviornment 42:34–44.

Wilson, K. A., M. F. McBride, M. Bode, and H. P. Possingham. 2006. Prioritizing global conservation efforts. Nature 440:33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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